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一、申办流程
(一)申请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向人社行 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受理
1、补正材料。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 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2、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已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 理的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
3、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案件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通知申请 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作出调查笔录等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因工死亡等 重大案件,必须进行调查。
(三)认定决定
1、认定依据。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和不予视同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 条规定执行,
2、认定时限。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认定时限中止。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相关当事人。中止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工伤 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四)送达
1、送达时限。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
2、送达方式。工伤认定相关行政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规定执行。应当优先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 等方式,并制作送达回证,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如期交回人社行政部门。对采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进行公 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携《认定工伤决定书》前往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一式二份);
2、受伤害职工(遗属)申请书与其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 身份证明。
5、首诊病例、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二)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 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 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急救病历或抢救病历;
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及证 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