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印章是国资处代表学校进行各类资产管理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国资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公章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国资处所有印章仅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证明或签署。学校授权国资处保管和使用的公章包括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西安工业大学房改办公室印章,西安工业大学技术检测办公室印章,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印章,西安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印章由技安行政科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保管和使用职责,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技安行政科建立《国资处印章使用登记表》,各类印章使用情况须及时在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
(一)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可在国资处职责范围内就学校的政策予以解释说明或做出具体安排时使用;也可在与校外同级对口单位联系业务时使用。主要用于以国资处名义形成的各类总结、报告、报表、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住房证明、通知文件、情况说明等上报下发文件;
(二)西安工业大学房改办公室印章:用于购房协议书、购房合同等专项事宜;
(三)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印章:用于采购与招标归口业务的相关材料,如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定标复函、质疑函等。
(四)西安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章:用于已向国资处申报并经其审核同意的采购项目的合同、技术协议等专项事宜。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遵守用印审批手续: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业务办理,经分管副处长核准,处长签字后予以用印。具体使用程序如下:
(一)具体业务和需要用印的文件内容由相关科室负责办理和审核,经办人签字确认,分管副处长核准,处长签字确认,方可加盖公章。
(二)合同和协议,须填写合同用印申请表,履行用印审批手续之后方可盖章。空白的证明、合同、技术协议等一律不得盖章。
(三)对于有明确操作规程的工作,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印手续。对于操作和审批程序不明确或待明确事项的用印,由办公室请示处长,明确使用程序后方可用印。
(四)印章保管人做好用印登记管理工作,用印经办人按要求做好签字登记,用印科室对用印资料进行留存备查,办公室对重要用印文件进行复印留存。
(五)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国资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处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印章的使用:对于特殊情况,在征得处长同意的情况下,可授权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如遇到节假日无法签字,由处长电话告知印章保管人,方可办理,待正常上班补办审批签字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用印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令和制度;
(三)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等;
(四)超越部门职责与职权范围的;
(五)委托本部门外的人办理用印未提前告知的。
第五章 印章使用责任
第十条 管理责任
(一)部门领导班子职责:明确印章管理部门;督促制定和完善部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印章使用管理程序;审核印章使用事由合理性;监督印章使用管理情况。
(二)技安行政科负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使用印章:制定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印章保管人员,妥善保管部门印章;审查用印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及时办理用印;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管理;不负责审查用印事由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使用责任
印章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印章使用经办人应严格审查用印事由合理合规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印章使用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用印,对部门或学校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国资处技安行政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国资处技安行政科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