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224号
为加强学校采购合同续签管理,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续签行为,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同履行时,经双方协商的合作关系延续。续签的合同内容要与原合同内容相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质量、总价(单价)、履行期限及地点、支付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内容。
第一条 合同续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续签的项目所沿用的末次采购方式必须是公开合规的;
(二)原采购文件、合同中均已对采购需求的执行期限、合格供应商续签条件等续签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第二条 合同续签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
1.20万元以下的服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审批;
2.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服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5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处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手续进行报批,财政厅批复后方可进行续签;
4.若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要求发生变化调整,续签限额及审批方式将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
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审批;
2.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所有10万元以上的续签项目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条 申请时间
应在合同有效履行期限结束前,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资处报送续签申请材料,并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四条 合同续签完成审批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续签合同生效后仍需追加相同标的物的,在合同约定不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前提下,可以追加续签合同金额不超过10%的相同标的物。
第六条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后续扩容和维保在招标过程中有明确约定且带入评分的,后续采购可按照不高于招投标过程中约定的价格向中标单位进行续标采购。
第七条 货物和服务类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续签2次,工程类合同原则上不得续签。
第八条 法律不允许续签的合同不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