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9月02日 11:36  点击:

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规范采购与招标活动,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归口管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对所申请采购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与招标:指由学校组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软件、图书、教材、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三)工程:专指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四)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但不含科学研究中的服务。

(五)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指申报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单位。

(六)业务主管部门:在相关领域具有管理权的归口管理部门。

(七)委托采购:指学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与招标行为。

(八)供应商:为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商家,可以是代理商、经销商或生产厂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办、校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批紧急、重大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及实施细则。

    (二)审核全校各部门采购申请,对特殊、重大采购需求报请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校外采购与招标。

(五)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审核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考察,组织采购与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负责项目合同审核,参与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

(六)根据需要,组建相应的专家论证小组,负责项目的事前技术方案论证。

(七)对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八)建设、管理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并实施优存劣汰的动态化管理和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等。

(九)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档案资料管理。

(十)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免税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二)负责采购申请,制定采购项目的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确认采购文件。

(三)根据需要配合项目考察及现场踏勘工作;

(四)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评标或谈判工作;

(五)负责合同技术内容的拟定与审核,参与合同商务条款的拟定和合同签订。

(六)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并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十条  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学校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和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二)邀请招标: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从而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4、自制或非标定制的产品或具有自行施工能力的工程。

(六)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如:办公设备、耗材、电器、办公家具、维修等),选择政府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供货。

(七)询价采购: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被询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三家。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学校保密办制定涉密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程序是指采购申请、审批、论证、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信息发布、开标或谈判、结果公示等过程。

(一)采购申请。货物、服务类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填写《西安工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工程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使用)部门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工程类项目采购申请表》并提交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1、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西安工业大学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共同提交校长办公会,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2、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还需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3、拟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的,还需填写《西安工业大学进口设备物资申请表》。

(二)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批回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论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如单一来源、进口设备),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采购方式、技术要求等重要内容进行论证。

(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共同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

(五)信息发布。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西安工业大学校园网或学校确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报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秘密,还需公示以下信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信息。

(六)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随机抽取或选择,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八)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或谈判过程。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

(九)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西安工业大学校园网或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流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学校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流程参照《西安工业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无故拖延视为自动放弃。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确认合同技术部分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合同。学校集中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使用)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由二级单位负责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在不改变采购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经与供应商协商,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单,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资产验收单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具体组织采购与招标的单位负责将采购过程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处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试行,原《西安工业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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