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把实验室安全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实验室发展必须安全的理念,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以及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重大事项的开展。
第五条 国资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落实“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负责执行所属实验室(系、所、中心)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认定结果报国资处备案;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系、所、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自评,结果报学院认定核准。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学院应对实验场所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认定结果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第十一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凡涉及以下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涉及使用或存放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剧毒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2升或2千克>存放量(使用量)≥1升或者1千克(每平方米实验室),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量(使用量)减半,其中超出50平方米的实验室按50平方米计;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4.非豁免放射源;5.化学品集中存放区;6.废弃物暂存柜;7.钢瓶(有毒气体);8.10T以上起重设备、大型锻压设备、大型铸造设备;9.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10.单台功率大于等于10KW电气设备、单间实验室电气设备总功率大于20KW;11.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分。
(二)凡涉及以下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涉及使用或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使用量)<1升或者1千克(每平方米实验室),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量(使用量)减半,超出50平方米的实验室按50平方米计;2.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3.实验动物;4.钢瓶(可燃气体,助燃气体,不可燃气体)或其他压力容器;5.激光设备;6.强磁设备;7.单台功率大于等于1.5KW并小于10KW的加热设备;8.长时间运行的加热设备(如马弗炉、水浴锅、晶体加热炉等);9.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
(三)凡涉及以下其中一项的实验室确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涉及使用起重机械;2.高速设备、回转机械;3.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炉等);4.大功率充、放电装置;5.高电压设备;6.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
(四)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类型和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国资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及院级安全员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国资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封停实验室,并追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