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07日 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916)、《陕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车改发[2018]3号)、《陕西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陕教[2018]211号)和《关于西安工业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教车改[2018]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经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1.党政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用车;2.日常文件报送及领取、递送机要文件等用车;3.应急保障用车;4.医疗服务用车;5.校园治安巡逻及处理突发事件用车;6.其它工作需要用车等。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校内分工:

国资处归口管理全校公务用车工作,负责制定政策、总体监督工作。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日常核算以及财会监管工作。

总务处负责指定全校公务用车在维修点、保险公司、加油站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主要校领导、重大校级活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事项的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协同国资处对我校公务用车政策进行解读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规范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

全校各相关用车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本部门公务用车工作负全责。本单位一把手是本部门公务用车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本部门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1.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总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2.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党政机关配备轿车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配备国产汽车;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二)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 .0()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 . 6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大客车结合学校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配备。

    (六)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购置和处置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车型、价格、排气量、申购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校内拟新购公务用车的部门,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购车预算。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尾气排放标准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处置,由校内各公务用车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校内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丢失,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保险机构报案,并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如因违规用车导致车辆损毁、丢失的,学校将追究其个人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公务用车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四条 符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各用车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审批均需在“陕西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各用车相关部门委派专人做好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反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在校园指定地点封存停驶。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应在指定维修保养点维修保养,出差在外或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定点服务范围之外维修的,应及时在“陕西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上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各用车相关部门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赴偏远地区检查调研,在学校车辆用车紧张或社会公共交通不完善时,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保障出行,应“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车变为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和维护经费实行定额预算管理,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将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用车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西安工业大学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