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各单位和部门是具体的使用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不包括国家管控的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凡属国家管控的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其采购及管理遵照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为:
(一)材料: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凡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低于 1000元)又不属于材料范畴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劳保用品等。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购置与报销
第六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参照《西安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采购单项物品单价小于 300 元且批量价值低于 10000 元(不含)的分散采购,经经费负责人审批后,采购经办人可凭发票直接到财务处报销;采购单项物品单价大于 300 元的低值易耗品分散采购,需先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报销;采购批量价值大于 10000 元(含)的低值易耗品,须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符合第八条的除外)。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低值易耗品的,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 号)》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对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回收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台账,严禁挪做它用。
第十条 凡设有低值易耗品仓库的单位,均应保证仓库的通风与防盗,明确专人保管,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并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严防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变质、泄漏,做到科学管理,物尽其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岗、离职时需将个人保管的低值易耗品按程序进行移交。移交后,经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五章 回收与处置
第十四条 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如对环境和人员有危害,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处置;过期变质的化学试剂不得随意丢弃,应保持原标识分类收集,按相关规定集中处置。
第十五条 对闲置且没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调拨、转让、报废等处置时,应严格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各单位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低值易耗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