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06月12日 15:4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向分为事业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事业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校内部门对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职责,优化资产配置,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提高事业资产使用效益,促使经营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配置、使用、维护、评估、处置和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的统计、清查、监督;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归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各二级单位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条 国有资产决策与管理机构: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工作委员会,承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负责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组织大型资产购建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推动建立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3.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4.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5.对学校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办学、重大出租、出借事项,以及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土地置换、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6.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制定可行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7.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二级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并授权其行使权限内的权利和职责。

(二)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但任。国资办的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2.对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3.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协调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备手续;

5.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分类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校长办公室: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非科技无形资产;

(二)档案馆:档案类资产,文物陈列品物类管理;

(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无形资产;

(四)财务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管理与会计核算;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总账(不含货币资金),建筑物权证,房屋类资产的管理和配置,土地使用权,以及仪器设备、家具的物类管理;

(六)图书馆: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类资产;

(七)总务处:教学家具用具,动植物的日常管理,道路、构筑物、教室、学生宿舍、职工住宅、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及水电设施等公用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八)基建处:在建工程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性资产。

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分类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做好分管资产的数据统计、上报和账务管理;

(四)对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归口管理的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书面报告国资办,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六)做好分类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理念;

(二)做好资产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单位内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清查、督查巡视工作,做到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推动仪器设备类资产共享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做好资产管理数据汇总上报及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报告;

(五)完成学校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的前提下,将资产配置管理纳入预算编制,经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小型资产、工程、服务以及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严格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资产类别,分别由相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自建资产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法律审核和监管,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须按以下规定审批:

1.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

2.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除学校资产公司、科技园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经营性资产。国资委授权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行使经营职责,在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设立“防火墙”,理顺学校与学校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规避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除了资产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资产公司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学校加强风险控制,对资产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科研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参照《西安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PPP)项目要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淘汰、报废的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批程序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国[2018]229号)执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二)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货币性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2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厅备案;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不含科技成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需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厅、财政厅安排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需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自主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学校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学校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待评估资产的情况和资料,归口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3月初,向教育厅报送上年度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在建工程情况、房地车配置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国资办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资办布置的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国资办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责任制,强化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控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国[2012]7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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