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试行)

2018年11月02日 09:00  点击: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和《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国〔201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四)擅自处置的。

第二条 其中第(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第(三)种情况处理。

第三条 若无法修复或发生第(三)种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设备价值及年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设备失窃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案,妥善保管报案回执,并及时向所属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5%(净残值率)赔偿;对未达报废年限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 = 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原则上参照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标准执行。

第四条 属第(四)种情况,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原值赔偿;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应机构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该类仪器设备、家具的处置审批工作。

第六条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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