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和加强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使用范围:由国资处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报表等,需国资处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处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他需要的签章。
2、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处长签字。
3、公章使用程序:各科室需要加盖公章的资料需要填写公章使用登记本,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4、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一律由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不明)的文档,拒绝盖章。
5、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6、特殊情况紧急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并由处领导电话通知公章管理人员,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7、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应特殊需要,需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
8、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办事。
9、用印者申请盖章不符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员有权拒绝盖章。
10、每年年底公章管理人员应将本制度/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存档。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