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2月24日 12:03  点击: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西安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工业大学

 2018 10 30

抄送:主管校领导。

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10 30 日印发

西安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中心)应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理清学校、院系、实验室等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闭环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由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构成。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负责制,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办、国资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订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与学校实验室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有关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学院制定、完善实验室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监督各学院(中心)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情况。

(五)管理相关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等。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等。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院长(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具体责任人完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守则、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要求各实验室做到制度上墙,并严格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根据本单位实验室风险类别和等级评估情况,补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等。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上报。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与学院(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自身实验室安全要求,制定实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

(二)组织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及实验操作培训。

(三)维护实验室内消防急救设施良好状态;根据实验特点,为实验室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具。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上报等。

第八条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外来人员等各类实验室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二)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外来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国家及学校各类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否则,造成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采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一)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新入校各类实验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学校指定单位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在我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安全知识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知识合格证,方可申请实验室准入资格。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相应的准入要求。实验室师生员工达到准入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严格落实日常培训。各学院(中心)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网页、宣传海报、消防演练、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加强日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格落实专项培训。从事辐射、生物、危化品等危险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陕西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应负责对所在实验室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包括教师、学生、实验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自身学科、实验室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重点防范环节及紧急事故处臵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及考试,并产生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对本实验室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范、突发事故急救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尤其应针对本实验室存在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组织相应的实验安全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存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在各类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台账。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放射物品及射线装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用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各类实验活动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等。各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等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废弃物应明确成分,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处理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处臵企业回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倒入下水道。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及保障工作。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为实验人员配发个人防护器材(如防毒面罩、护目镜、手套等);化学、材料、生物类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药品箱。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验室,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臵,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做好停水停电保护,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和宣传工作。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杜绝安全泄密事故。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

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消防安保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中心)应在楼道和实验室等醒目的位臵张贴“严禁吸烟”、“安全通道”、“紧急撤离示意图和路标”等标识;各实验室应张贴高温、辐射等危险源警示标识,并张贴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定期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定期维护,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臵,故障仪器设备应及时检修,老化设备应及时报废。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臵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具有特殊危险源的实验室,应配臵应急灯、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臵、危险气体报警、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要定期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消防安保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应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六条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盗工作。实验室人员应树立牢固的自我保护及防盗意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结束后关闭水电,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装修、改造必须由所在学院(中心)报国资处、总务处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中心)应成立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老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负责对本学院(中心)各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进行整改;定期检查实验楼内洗眼、喷淋,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有效情况、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情况;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药品、耗材是否账物一致;做好检查记录并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等。

第三十条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全院(中心)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中心)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月对本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重点环节隐患,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学院(中心)、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三条对于出现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学院(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将情况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追究学院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中心)应设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实验室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公开学院(中心)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做

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任何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到对各学院(中心)的年度考核内容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情况;能否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补救实验室安全漏洞;发生事故时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实验室,限期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西安工业大学从事各类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
下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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