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活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从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陕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节当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标准适时予以更新和调整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同时废止。
附: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021年版)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
附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021年版)
资产品目 |
配置标准 |
价格上限 (元/台、套)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 |
计算机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000 |
非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计算;涉密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计算。 |
6年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7000 |
配置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计算。外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数量,同时相应减少台式机数量。 |
6年 |
打印设备 |
打印机 |
A4黑白打印机 |
1500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6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6年 |
A4彩色打印机 |
2500 |
6年 |
A3黑白打印机 |
7600 |
6年 |
A3彩色打印机 |
15000 |
6年 |
票据打印机 |
3000 |
根据单位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6年 |
复印设备 |
复印机 |
35000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速印机 |
35000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可配备1台。 |
6年 |
传真机 |
3000 |
1台/单位内设机构(处、室等) |
6年 |
影像设备 |
扫描仪 |
3000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
6年 |
投影仪 |
固定式 |
15000 |
配置数量上限按会议室面积50平米以上的配置1台。 |
8年 |
便携式 |
10000 |
便携式1台/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超过100可增加1台,最高5台。 |
8年 |
数字照相机 |
7000 |
1套/单位 |
10年 |
数码摄像机 |
7500 |
1套/单位 |
10年 |
空调机 |
办公用空调设备 |
1P |
2800 |
15平米以下,配置标准功率1p,每增加15平米增加1p功率的标准,根据实际办公面积核定。 |
10年 |
1.5P |
3000 |
10年 |
2P |
5000 |
10年 |
3P |
8000 |
10年 |
其他设备 |
碎纸机(可带光盘粉碎功能) |
950 |
1台/单位内设机构(处、室等) |
|
附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021年版)
资产品目 |
配置标准 |
价格上限 (元/套、组、个、把)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年)) |
办公室桌椅 |
办公桌 |
厅局级 |
4000 |
1套/人 |
15 |
处级及以下 |
3000 |
办公椅 |
厅局级 |
1500 |
1套/人 |
处级及以下 |
800 |
沙发 |
三人/双人 |
3000 |
厅局级:1个三人和2个单人沙发或1个双人沙发,处级:1个三人或2个单人沙发或1个双人沙发。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30%。 |
15 |
单人 |
1500 |
茶几 |
大茶几 |
1000 |
厅局级:2个/人,处级:1个1人。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30%。 |
15 |
小茶几 |
桌前椅 |
600 |
厅局级及处级:2把/人。总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50%。 |
15 |
文件柜 |
厅局级 |
2000 |
1组/人 |
20 |
处级及以下 |
1500 |
书柜 |
厅局级 |
2000 |
1组/办公室 |
20 |
处级及以下 |
1500 |
保密柜 |
2500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20 |
衣橱(更衣柜) |
1500 |
1组/办公室 |
15 |
茶水柜 |
1500 |
1个/办公室 |
20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使用面积50㎡以下:1600元/㎡ |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含会议桌1组、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的会议椅、茶水柜) |
20 |
使用面积50-100㎡以下:1200元/㎡ |
使用面积100㎡以上: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