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西安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校国[2012]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 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限定性国有资产按照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二)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附件《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三)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资产,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四)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应首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再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厅备。
第十条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权限报批:
对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的分离、撤并、改、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政府级次处置的资产的审批按照财政厅[2017]170号文件规定,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报
(1)资产使用人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资产使用单位经鉴定、评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填报《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并提出处置方案送国资处复核;
(二) 审批
(1)国资处处务会研究通过核准处置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2)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 处置
(1)根据上级机关批准方案进行处置;
(2)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置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在取得相关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售、出让和转让的申请报告及《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
(二)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 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出售、出让和转让的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 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及《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 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的申请报告及《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 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报告;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坏账坏帐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并按照处置权限报学校审批上报;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 和捐赠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 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向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及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的,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按规定限额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报告及《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
(二) 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等清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报告及《西安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的分析;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业务的依据。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财政厅[2017]1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厅、财政厅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