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接西安海关通知要求,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附件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63号令2(附件2)公布给大家,请相关进口设备申购人员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本次发布的文件会随海关总署执行办法实时更新,今后更新的文件请登陆国资处网页“相关文件”直接查看,如有问题联系电话:86173142。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10-8
上一条:关于2014年年末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节日期间加强公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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