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学校向各教学单位定额拨付实验设备维护费保证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及耗材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全校各教学单位日常维修费无法满足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事宜。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教学和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校保证维修经费。
第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经费自理,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西安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维修。
第八条 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九条 对于已到使用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先填写《西安工业大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申报单》,列清维修内容,并附厂家或推荐维修站点报价后,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维修清单后,联系技术人员,协调院系安排上门维修时间。
3.维修金额较大或属其他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向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后,仪器设备所在院系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含二人,其中一人应为设备保管员),以确保仪器设备保持或接近原技术性能,并填写《西安工业大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验收单》。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至少有实验中心(室)主任及设备所在院系(中心)领导验收签字;对设备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除实验中心(室)主任及设备所在院系(中心)领导验收签字外,还应具有设备保管员或该设备专职操作员的验收签字。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仪器管理人员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报修。对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超过90%、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依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申报单(表一)
西安工业大学仪器设备专项维修验收单(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