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西安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 12 月 2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
2019 年 12 月 6 日
抄送:主管校领导。
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件。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实现“分级管理,分散放置,有偿使用,分期建设”的大型仪器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共享平台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 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大型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开放共享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补贴,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相关学院(中心)负责人等,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校级共享平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和管理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二)按照相关要求协调、推动、监督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学校仪器共享开放评价考核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优化配置工作。
(五)负责数据统计及上报。
(六)管理学校开放共享基金。
第七条 相关学院(中心)负责协调本学院(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由学院(中心)主管科研的副院长(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工作,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积极促进本单位的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定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计划,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三)负责院级共享平台及仪器设备管理,受理测样、设备使用等预约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四)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做好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做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情况记录。
(六)开发仪器设备新技术、新功能。
(七)负责本单位应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维护,包括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
第三章 建设办法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采用“分期建设,逐步扩充”的办法,最终实现全校满足共享要求的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具体如下:
(一)单价在 4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已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首先开放共享。
(二)应共享但目前尚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其所属学院说明原因,制定共享计划,逐步创造条件并限期实现共享。
(三)无法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说明原因,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按比例对该大型仪器设备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以下但共享程度高、服务范围广的大型科学仪器由各学院自愿申请加入共享平台。
第十条 各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以上(含 40万元)仪器设备经论证获准购置的,应当承诺该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师生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进入共享平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包括委托测样和预约用机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为用户及时提供有偿服务和分析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项目名称与内容、所使用仪器设备及使用时间、测试的样品名称与数量、使用人等详细使用信息的相关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用户的要求如下:
(一)用户需按照具体仪器设备的预约要求在管理平台中提前预约申请,并说明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该仪器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准备,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正常使用。
(二)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三)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测试,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上机测试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全部费用。
(四)用户使用时应由仪器管理者负责具体操作,或经仪器管理员认可具有操作能力的可在仪器管理员指导下自行操作。
(五)用户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应遵守设备所在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其他仪器设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收费标准由各学院(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设为校外、校内、院内三个标准,国家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并依据设备原值、折旧费、维护维修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制定,耗材、试剂等按实际价格收费。
(二)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本校本科生、研究生因课程教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收入结算和分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一)学校划拨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共享基金,并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维修给予经费补助。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费用的 20%,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管理。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费用的 80%下拨学院(中心),由学院(中心)管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耗材、维护保养、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以及相关设备管理人员酬金和学院(中心)的管理费等。其中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耗材、维护保养、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的费用不低于学院(中心)本项收入的 50%。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对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情况和年度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组成部分,也为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提供参考。对考核优秀的设备负责人和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对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从严审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必要时,对该大型仪器设备作校内调拨,调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