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和完好,规范公房修缮行为,保证维修、装饰改造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如需对所使用公用房进行装饰改造,装饰改造方案复杂或预算在规定金额以上(1万元以上),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装饰(含维修、改造)工程立项审批表,并附上土木建筑、装饰工程、水电管线设计方案等有关图纸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招标及施工。
第二条 报审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基建处、信息中心、保卫处进行联合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有权对该公用房进行装饰改造;总务处对涉及水、电、气、暖等直接影响今后使用和维修的装饰改造内容进行审核;基建处对涉及结构、外墙立面改变的装饰改造内容审核;信息中心对网络系统、信息化设备的影响进行审核;保卫处对消防、监控设施的影响进行审核。
第三条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经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采用学校规定的方式确认施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装饰改造工程的管理,督促工程队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停电停水工作须提前三天与总务处水电管理部门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施工人员必须凭学校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进入现场施工,否则保卫处有权制止并清退。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校园管理部门有权对房屋装饰改造工程进行监督,承接装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七条 装饰改造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完工后的综合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总务处校园管理科、动力科等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严格装饰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预支、借款等请求,财务处须对项目手续(审批表、合同等)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对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付款请求,须检查是否已向总务处提供管线施工图纸及房屋平面示意图等相关图纸,是否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上账手续,均已完成方可办理财务支款手续。
第九条 装饰改造项目在设计时应符合办学实际需要以及勤俭效能的原则,对相应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要求。(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第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改造,或故意分解装饰改造项目,将预算金额控制在需要审批的规定金额以下,以规避监管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建设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除责令停止施工、予以复原外,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收回公用房的使用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总务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修缮科直接进行维修。专项维修项目,各相关部门应有书面请修报告,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总务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全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
第十二条 对现有公共建筑物在散水之外进行扩建、新建辅助用房或其它构建物,对建筑物外墙、屋顶等加装广告牌、通讯基站或其它构建物等外部设施,必须经国资处总务处审批后,按要求施工、验收,立项、审核、招标、施工等管理方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